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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有限合伙的涉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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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例概况张家港正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正富创投”)由正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其他法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合伙成立。合伙协议主要内容:(1)GP,出资100万元。(2)LP为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昌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公司”)、华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赵某、钱某、孙某分别出资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2200万元、2200万元、1000万元。(3)合伙目的为对高成长型企业投资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单个投资项目的变现在退出后分配。利润分配顺序:支付合伙人资金成本(依未返还出资额按年6%计算);返还合伙人出资(未返还出资);
作者 丁铁成
出处 《新会计》 2013年第5期15-17,共3页 Modern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S].国税函[2001]84号,2001-01-17.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S].财税[2000]91号,2000-09-19.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2]67号,2012-08-01.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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