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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权限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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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职守押人员使用枪支的权限运用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信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警察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警察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警察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警察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出处 《中国保安》 2013年第10期73-7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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