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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助理李勇谈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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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会计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作者 李勇
机构地区 财政部部长
出处 《财务与会计》 2000年第9期4-5,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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