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监督的内容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明确地把会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其中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和地位被摆在较为突出的位置。 《会计法》第5条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实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出处
《财会通讯(上)》
2000年第8期19-19,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