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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查封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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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是最常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在学理上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措施”,其对象是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存款、债权等无形资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将查封与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并列。”但在实践中,“查封”一词带有一定的口语性,泛指一切非财产处分性的、临时控制性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扣押、冻结、扣划(提取)等多种形式,在本文中,“查封”即指此广义上的含义。查封具有如下的特征:1、查封是一种公权行为,民事诉讼中的查封只能由法院实施;2、查封具有一定的期限性,针对不同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查封期限;3、查封的对象只能是财产,包括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
作者 于智行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3年第2期62-62,共1页 Youth and Socie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H}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33.
  • 2李磊明.论查封的法律效力[J].中外法学,1998,10(1):62-65. 被引量:4
  • 3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H}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33.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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