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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缺少正式伤检案件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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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的决定,临时伤检或不面见被害人就出具的伤检文书,不应认为具有法定效力,不能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①正式伤情司法检验鉴定,对检验主体、检验程序与内容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当被害人拒绝做正式伤情司法检验鉴定时,司法实践中的侦查活动往往会前功尽弃。甚至陷入僵局。
作者 潘霞 李照君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9期91-92,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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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王冰:“批捕阶段如何审查伤情鉴定文书”,载2009年《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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