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变化议题作为国际环境法的热点问题,经历了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的发展过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其在国际法上的涵义和地位,即"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公约后的履约谈判伴随着重重困境,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直受到理应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抨击和阻挠。在国际环境法视角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人均排放权"主张不仅需要继续加强,而且公平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也应该持续并深入的应用到气候变化谈判中,以更好地应对发达国家提出的挑战。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5-12,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项目"气候变化视角下的北极治理与我国战略研究"(201261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