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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告知不必过于宽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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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实践中,有时会存在公证告知义务的范围过于宽泛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证程序方面"形式主义"漫延。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现象,以及应当采取哪些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有公证员对此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对策。
作者 王艳凤
出处 《中国公证》 2013年第5期32-33,1,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

  • 1吴娟萍.《从昆山·联邦国际信托纠纷一审判决看现行信托业实践的司法确认》,http://www.trustlaws.net/News_Study_TitleList_Content.aspx?NewsID=403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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