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在此类公证事项中,老年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占据了绝大部分。办理公证时。老年人往往要求达到房屋赠与至受赠人名下及自身居住权益同时保障的双重目的。若公证员对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关注不够或处理不够妥善,公证办理及房产过户完成后,一旦发生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恶化,甚至赶撵赠与人离开居所的情况,公证机构就可能因此陷入被动局面。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居住权进行明确规范,一旦在公证过程中赠与人提出将居住权保留条款写入合同,公证员往往难以界定。因此,关注和妥善处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中赠与人的居住权益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出处
《中国公证》
2013年第5期41-43,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