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业权是由多项权利组成的产权,产权即是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指不动产权。采矿权及排他性的探矿权是他物权、用益物权,即财产权。目前我国矿业权作为产权管理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①国家对矿业产权的保护不足,有些采矿权出让时规模过小,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强行取消和整合;②政府事先设定矿业权,再通过招、拍、挂出让,并不是真正依市场配置矿产资源;③未建成公司企业自行投资找矿、风险勘探的机制、体制,缺乏矿业风险投资渠道;④政府管理部门对矿业权出让的监督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完善,而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监督管理不足;⑤对每个矿业权从产生、变更、终止的全过程缺乏延续性备案管理。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出处
《国土资源情报》
2013年第5期26-30,17,共6页
Land and Resources Information
基金
国土资源部研究项目"矿业权市场建设制度研究"
"矿业权市场规范制度及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制度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