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某是一石灰厂的农民工,因为没有防护措施.工作多年后得了矽肺病。前年用人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了相关的工伤补偿等待遇。去年张某在家待了一年,今年春天又到另一石灰厂上班,在这同样没有防护措施的厂子劳动了不几个月,张又因矽肺病休息治疗。最后这个石灰厂发现张某有病要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张某以前因矽肺病与用人单位解除过劳动合同,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意再给予他相关的工伤待遇。请问:这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3年第5期6-6,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