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陈某是某公司聘用的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去年8月以来,陈某业务量下滑,自去年10月份起,更是月月完不成单位规定的任务。领导多次与他交流,他也更加勤奋,但收效甚微。因此,单位将他调整到仓库当保管员。陈某认为,单位未与自己协商就调整工作岗位.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履行原合同。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他的申诉请求。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3年第5期6-6,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