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馆缩微拍摄的主要对象是档案。档案不同于图书和资料,它不仅有参考作用,而且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因此,缩微品在法律诉讼中是否具有证据力问题,是决定缩微晶能否替代原件提供利用问题的关键,并且直接关系到缩微这种信息管理手段在档案事业中的作用、地位和发展前途。 针对上述问题,1988年我馆进行了专门研讨,认为:缩微品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不是一两个单位所能解决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缩微工作者进行呼吁。但同时又必需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采用的一些凭证性文献拍摄制度、程序和方法,还很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只有在缩微品制作过程中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和程序,能够证实缩微影象如实反映档案的原貌,并为今后考证留下凭证依据,这样的缩微品才有可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 一、建立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为保证缩微品的质量,提高缩微品的凭据力,必须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我馆建立有档案认证制度、缩微胶片检验制度、责任者监督负责制度。
出处
《档案学通讯》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67-69,共3页
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