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拓宽了公众获得相关环境信息的途径,对于政府提高环境信息公开的水平也能起到促进作用,但在获取环境信息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方面存在明显局限。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方式,符合我国当前环境法律调整机制弹性化的发展趋势,行为性质具有正当性。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在环境信息的监测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两个环节进行区分。对于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监测行为的规制,应以监测设备的监管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规范引导;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对外公布行为的规制,应设定必要的约束机制作为其有序发展的制度基础。
出处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42-48,共7页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经济法学科)项目"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