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定监视居住的确立丰富了监视居住的内容,弥补了不适宜逮捕但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又有所不足的立法空缺。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指定监视居住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让人期待。但与此同时,执行过程能否得到有效监督的问题依旧令人担忧,检察监督难以到位、被追诉方监督有名无实、法律文本设计不完备、监督体系运行不协调以及局部监督现象突出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督作用的发挥。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2期82-86,共5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国法学会课题"关于羁押必要性制度"(编号:CLS(2012)D201)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