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主体,行政立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和申请法院执行两种类别。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立法,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模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健全。应对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强制执行机关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37-38,共2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