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实施了17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2012年被全面修订并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公民收入多元化以及养老观念的变化,机构养老在我国养老体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
出处
《中国民政》
2013年第5期40-42,共3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