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核心是'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已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改革和完善。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农业税制度,几十年来一直沿用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一条例把农业税分为两种:一是农业税,主要对粮食和经济作物征税;二是农业特产农业税,主要对茶叶、花卉、药材、橡胶、海淡水养殖、果用瓜以及其他经批准开征的农业特产收入征税。其中有很多不合理因素。1.征税对象不合理。按照现行的农业税制,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因而农业税是一种土地收益税。把农业税定为收益税,就应该按所得额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
出处
《中国财政》
2000年第1期40-41,共2页
China Stat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