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传统的优秀价值观是人的内在德性的充分展现,是先秦思想家创造的"天人合德"道德范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实践,是完全内化于人的内心的自我约束行为准则,这一准则不具有外在强制性,因而在当代无法起到有效调节人际关系的作用;而法律则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外部强制的行为规范,这一外部行为规范所满足的是社会对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这一最低要求无法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因此,必须靠内在德性与外在法律的结合,方可实现和谐的目标。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当代中国,传统的优秀价值观在新世纪迎来了新的复苏契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既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亦是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两方面的和谐就需要在人的内在德性与外在法律之间构建一个德性践行的空间。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42-45,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2011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肇始与嬗变研究"(11D01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