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资源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民法、行政法调整不力的情况下,刑法成为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手段。我国水资源犯罪立法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诸如立法理念存在偏差、立法模式选择不尽合理,水污染犯罪与其他资源犯罪罪名混同、刑罚规定不完善以及相关罪名缺失等。污染水环境罪的立法具有十分的必要性,该罪应当采纳广义上的立法理念,选择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完善其类罪的法律内涵,弥补个罪相应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研究污染水环境罪对于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3-76,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扶持共建项目"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犯罪研究"(11E136)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惩治和预防环境职务犯罪研究"(1251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