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淡化(dilution)的英文原意是稀释,淡化理论的最早起源一般都认为是德国之判例理论。1923年德国一地方法院在一判决中禁止袜子制造商使用'4711'香水商标,一年后另一地方法院在一判决中又禁止刀剪行业使用'ODOL'的牙膏商标。在这两个案例中,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超出了一般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范围,原告行使禁止权的范围扩展到了非类似商品上,而传统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后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两个案例的判决,但将其适用对象严格限制为驰名商标,德国学者对这一项特别保护的立法基础称为'商标吸引力受冲淡之虞'。后来这一以禁止'淡化'为名将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扩展到非类似商品上的做法逐渐被一些国家以立法或判例的方式所接受。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0年第3期64-66,共3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