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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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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明确规定: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出处 《摩托车技术》 2013年第6期25-25,共1页 Motorcycl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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