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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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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出处 《税收征纳》 2013年第5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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