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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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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公司的一辆货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期一年。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公司徐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被陶某驾驶的货车连环追尾,造成该车辆损失。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我公司为此事故支付鉴定费、施救费、维修费等共计6836元。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农家科技》 2013年第6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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