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定商标侵权的实质标准为商标混淆。商标混淆的本质是消费者对经营者商誉、标志、商品(服务)来源间的"三元"关系及相关信息产生认识错误。我国立法对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存在两方面的不足: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没有引入混淆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不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商标混淆的重要考量因素应包括商标之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商标或服务间的关联度以及商标之间的相似度和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等方面。
出处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第2期83-87,共5页
Journal of Xiamen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