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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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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我国尚未确定这一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构成交叉,其构成因素有当事人,案件事实等。在一事不再理中事实的认定处于关键地位,事实的认定主要包括主客观两个要素。在行政诉讼法的撤诉中有体现。对两个因素分析具有重要意义对确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决定作用。
作者 詹绪曦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3年第6期124-124,共1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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