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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将装修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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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当事人柳某在文一路X号进行店面装修过程中,为图方便将装修中产生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在该店东侧公园围墙边空地,占用面积为长3米、宽1米,合计3平方米。该堆放地点不是经合法登记的指定堆放地点。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勘查后,当即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随后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柳某未将装修垃圾堆放至合法登记场地,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
作者 崔哲
出处 《城建监察》 2013年第6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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