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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解释论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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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致害人不明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果关系推定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事由。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不是致害人,而且还需要查明致害人,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定说不仅能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提高受害人的诉讼地位,而且还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及揭示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事实。各个行为人不仅要具备实施了危险行为、其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不明情形,还须具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其行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立法模糊而导致理解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补充完善。
机构地区 江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22-126,共5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之客观性研究"(11YJA82003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物联网产业发展的配套法律制度研究"(JUSRP21137) 江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自主科研计划专项项目"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立法研究"(2013ZX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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