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其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3期29-34,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