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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程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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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将行政规划程序和房屋征收联系起来,使得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能够对征收决定上游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做出认定。被征收人如果以行政规划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主张撤销征收决定,则在行政规划存在程序瑕疵的情况下有可能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使征收决定和作为征收决定前提的行政规划都被撤销。但是,目前法院无力承担撤销行政规划背后的风险,且对行政规划的程序合法性作出认定有可能导致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这使得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回避此条的适用,本条款在行政诉讼中也会被虚置。
作者 巴素默
机构地区 甘肃政法学院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115-116,共2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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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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