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吉尔兹(Clifford Geertz)说,法律与英国上院议长修辞中隐喻般的矫饰不同,乃是一种直接的“地方性知识”,其“地方性”不仅针对空间、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针对“情调”而言,因事情发生及经过表现出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的想像力相联系。他自己一向称之为“法律意识”者正是这种特性与想像的结合以及就事件所讲述的“故事”。
出处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1-4,共4页
Journal of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