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隋代的发罪人为兵之刑主要有配防和配戍两种,乃沿袭北周的配防之制而来。唐朝建立后,承袭隋代旧制,有充戍之制。永徽之后,由于效力制的广泛适用,充戍制消失,罚镇制出现。兵源不足是隋唐时期发罪人为兵之刑存在的直接原因,在帝国体制确立后形成的农业区和游牧区之间对资源的争夺,是包括隋唐在内的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发罪人为兵之刑的根本原因,新五刑体制的缺陷则使历史上的发罪人为兵之刑有了复起的可能。
出处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39-48,共10页
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基金
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二批)"法律文明史"(项目批准号11&ZD081)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社会转型与法制发展"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