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创业企业投资主体包含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大学和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等投资模式。根据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类型的投资模式,以更好地引导各参与主体的加入和促进创业投资的良性发展。
出处
《经济纵横》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04-106,共3页
Economic Revie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