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中,"公务性"内涵决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传统的观点将"公务"局限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并将其与劳务对立,强调国有公司、企业必须百分之百国有资产组成,由此造成了司法认定的困境。现实困境的纾解,在坚持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系"从事公务"的基础上,对公务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等范畴宜作广义理解,以此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新的分析和认定框架。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5-11,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科研项目"预防和惩治腐败刑事法律研究"(项目号:12SFB202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