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竞合有包含竞合、交叉竞合和想象竞合三种类型。传统的犯罪竞合罪名判定奉行"从一重处断"原则,存在着法益保护、犯罪预防、罪刑关系上的误区。犯罪竞合的罪名认定应以法益保护完整性为新的原则,并辅以"从一重处刑"。当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形成犯罪竞合时,哪一个罪名能完整地体现法益保护,就应定哪一个犯罪。一方面,以法益保护完整性原则判定犯罪竞合的罪名不仅可以解决刑事责任、刑罚与犯罪的罪质相适应,而且可以解决刑事责任、刑罚与犯罪的罪量相适应问题,从而全面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在恰当的判定犯罪竞合的罪名基础上,刑事责任与刑罚应当适用"从一重处刑"原则,即如果已经认定的罪名刑罚较重,按照"从一重处刑",处刑的依据就是该罪的刑罚;如果已经认定的罪名刑罚较轻,按照"从一重处刑",则处刑的依据是另一罪的刑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2-16,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80)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