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专门性规定,其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司法操作层面看,鉴定人出庭作证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强于证人、保护需求相对弱于证人、出庭具有相对较强的可控性等特点。为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更好地开展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我院结合实际案例组织召开观摩庭,在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①中,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53-55,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