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检察制度一样,韩国的检察官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判决的执行等阶段具有以下职务与权限:侦查犯罪、提起公诉的职权,以及对于推进侦查、起诉而言必要的职权;指挥、监督司法警察对犯罪的侦查活动;要求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指挥、监督判决的执行;推进、指挥、监督以国家为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以及行政诉讼(参见韩国《检察厅法》第4条)。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检察官作为侦查的主宰者,为了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人,是应当仅仅具有侦查官的机能——只追究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实,还是应当同时具有法律人的机能——确保程序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并保障人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67-7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