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以及人身保障权等作了较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侦查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例外情形规定得不甚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通知家属的内容仅是监视居住的原因而无监视居住的地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仍有被侵犯的隐忧。应明晰和修改法律,进一步强化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修改诉讼程序,理顺查证辩护律师伪证罪的诉讼逻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16-20,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