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尽管如此,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和分工依然是明确而不容混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法院、检察院负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立法会行使立法权。这种权力分配的结构设计来源于分权制衡的政治理论,也经过了政治实践。虽然现代各国根据本国国情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分权的设计却贯彻始终。因此,无论是普通法还是成文法国家,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亦对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法律解释权限作出不同程度的规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73-76,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