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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派遣盼执法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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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监管.减少工资报酬支出,将长期从事主体工作的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同单位同岗位同工不同酬.既影响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用人单位发展后劲。
作者 叶祝颐
机构地区 湖北
出处 《半月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77-77,共1页 Chin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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