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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生活费的法律责任与维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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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金先生所在的北京某公司于2009年5月开始停止营业,每月给金先生发放300元生活费。2011年1月公司改制,停止向金先生支付生活费。2011年4月,金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1年1月至4月的生活费、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少发生活费、两项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停业期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作者 王浩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3年第6期59-59,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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