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此齿轮非彼齿轮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进口商品时,出口国商品编码仅为参考,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某企业向海关申报一批"齿轮"的货物,进口时所申报的商品编码为8483.3000(税率8%),经海关审核实为"车用齿轮"(装配于小轿车的变速箱中),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应归人商品编码8708.4099(税率10%)。根据其实际进口状态,海关要求企业修改税号并补征相差的税款。企业感到十分迷惑,因该批货物在出口国是归入商品编码8483.3000,为什么我国海关不认同?
作者 张慧如
机构地区 广州海关
出处 《中国海关》 2013年第6期43-43,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