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国家补偿责任以特定国家行为的可归责性作为立论依据,强调具体的因果关系与填补个别损害,因而在因环境污染所致广大受害人健康损害救济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环境健康损害的国家补偿责任属于衡平补偿责任的一种,社会国原则构成其宪法基础,社会连带思想成为其直接的法理依据,而分配正义理念则为其提供了伦理支撑。其制度构建应着重从补偿的成立要件、补偿资金的筹集与管理、补偿支付的范围及标准、补偿支付的程序等方面加以设计。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64-170,共7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1YJA820025)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2FX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