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仅有同案犯有罪供述之共同犯罪案件,司法实践存在适用死刑的判例,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在某种程度上给予认可。但是,在仅有同案犯有罪供述之共同犯罪案件中适用死刑,与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供述的单一性相违背,与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在本质上也不相符合。尽管基于现实的考虑而有限地容忍这种做法,但也应在刑事法的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根据,对此类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是暂可接受之道。在目前立法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最高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指导性案例来申明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30-137,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