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几重难题。其一为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定性问题。对此,法律上的选择,一种是以外国人不"适格"为由,直接排除劳动法的适用;另一种则是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而判定劳动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容易混淆两种选择带来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颁布有助于该类争议的解决,但仍有不足。其二为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处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意思自治的冲突问题。如果外国人与境内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则应当遵循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确立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其三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中不适用于外国人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54-160,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雇主组织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保障研究>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转型期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协调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