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民初,在预备立宪与地方自治思潮的合力下,各地纷纷设立以在籍乡绅为主体的教育、警察、实业、财政等局所,开始形成以县公署为机关的“官治”与以“四局”为机关的“自治”双轨并存的县政模式。1912年6月,浙江省颁布《浙江省县自治章程》,明确规定由乡绅组成的县议会、城镇乡议会有权处置地方公益事务、法律或命令所认定的国家行政或地方行政事务。至此,地方士绅开始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主导地方教育、实业、财务和其他公共事务。各类自治组织作为政权机构的延伸,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44-45,共2页
Zhejiang Archives
基金
浙江省社科规划之江青年课题“清末民初浙江宪政运动与司法改革”(11ZJQN045YB)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