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制度内容含糊、疑窦丛生,而在精神病鉴定环节,又缺少精神病人的鉴定羁押制度,这不利于精神病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做法,建立专门的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同时,根据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需要,发展出鉴定羁押的自动延长制度,替代目前的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制度。我国的鉴定羁押制度应当包括适用范围、实体要件、形式要件、运行程序、延长制度、救济程序等部分。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3年第3期57-63,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