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权和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两项重要职权。两项职权相辅相成:通过立法,将我们党关于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决策、战略部署、方针政策转化成为法律法规;通过监督,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6年。
出处
《天津人大》
2013年第5期14-16,共3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