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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交软件犯罪不宜归责于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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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的不断增加,利用社交软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也开始出现。打击利用社交软件实施的犯罪刻不容缓,但不能将刑事责任归责于服务商,因为惩治服务商不符合刑事立法保障和发展公民自由的目的,不符合现代刑法谦抑的理念,不符合刑法保护科技创新的机能,也不符合现代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在使用社交软件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侵害。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3年第1期75-78,共4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融通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经济全球化下金融监管的刑法界限"(2012R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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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 1李希慧.中国刑事立法研究[M]{H}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
  • 2亚里士多德;吴寿彭.政治学[M]{H}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76.
  • 3孟德斯鸠;张雁深.论法的精神(上)[M]{H}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85.
  • 4马克昌.刑法学[M]{H}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 5童德华.外国刑法导论[M]{H}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 6张志成.论科技法学的法理学基础及其二元结构[J].科技与法律,2005(3):4-9. 被引量:10
  • 7金尚均.危险社会与刑法[M]东京:成文堂,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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