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认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时的一些观点问题。笔者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小金库中的会计资料。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构成犯罪须具备逃避依法查处的目的。在本罪罪数的认定上,行为人采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手段进行其他犯罪的,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处罚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2-74,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江苏警官学院社科青年项目"妨害公司
企业管理秩序犯罪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Q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江苏省"青蓝工程"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PAPD)资助